宪法变迁可以成为规范与事实的结合点,是一种以事物之本质[77]为取向的宪法解释的分析框架,对宪法文本的解释不能仅从静止、不变的角度进行,而应从动态角度结合现实的变动加以诠释
但与此恰恰相反的是,国内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却极为罕见。政界、新闻界和普通大众都在探索新的路径以求免给个人隐私权利带来侵害。
库勒教授在对隐私权进行定义的时候注重于阐述隐私权的目的,而加维森教授则把侧重点放在隐私权的获得方式与途径上面。新闻媒体给社会大众私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波及面甚广。3.鲁斯•加维森(Ruth Gavison)教授的限制接触理论。普通法设立骚扰为侵权诉因的初衷并非为了保护访客的私生活隐私,而是保护私人物业在享用土地方面的权利。如果把隐私权的概念与范围放大,那么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对隐私权定义进行阐述时变得模糊不清楚,区分不明显,甚至还会导致在理解隐私权的本质时发生扭曲。
二、英国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权利保护的现状 (一)英国宪法上的表达自由和隐私权 英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采用非成文宪法形式的国家。2.艾伦•韦斯汀(Alan Westin)主张的信息控制理论。然而,监狱的提前公示却还停留在在监区内采取传统的公告栏进行公示。
其次,狱务公开将罪犯计分考核、处遇和奖惩的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在监区公开,方便同监区罪犯之间了解罪犯的认罪、悔罪表现,强化了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监督,而罪犯人身危险性恰恰是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依据。如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监区的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监管工作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由监区负责人召开监区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是否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研究决定提请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区负责人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监区研究记载表》,上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9]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13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
再次,公开证明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保证资格的材料。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利害关系人缺乏申请听证的救济途径,是否公开公示、举行听证完全由监狱、法院自己裁量决定。
就法院而言,可坚持中央统一和地方层级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并举。该规定明确将罪犯实行计分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和执行的情况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立案公示实施情况 立案公示是指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收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罪犯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建议书及证明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合理根据而决定受理被告人或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将受理申请的信息通过公告栏或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出席听证会的检察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罪犯基本情况,其他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相继发表意见。
相对监狱而言,法院网上公示的文书数量较少。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开通狱务公开栏,公布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4] 规范和推进狱务公开所作的努力,同时也推动了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的公开: 首先狱务公开的思想和原则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使得监狱的监管工作者对于狱务公开的意识逐渐增强。
[10] (三)公开听证实施情况 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听证是指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认为案件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主动召开听证会,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被害人、罪犯家属出席并邀请医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听证,由决定机关主持,参与各方提出意见,最后根据听证形成笔录,综合各方意见决定是否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不久之后,201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剑指违法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三类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情况。
决定提前公示包括法院的裁前公示和监狱的提前公示。[6]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1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然而,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目前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信息公开的开展在实践中暴露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公开内容过于简单抽象 公开的目的就是要让信息公开相对人清晰地了解权力运行情况和案件实情,如果公开内容太窄或公开的内容不能反映权力运行情况和案情,那么公开就徒有形式而无法达到公开的目的。监狱系统目前为止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较少举行听证,以重庆市Y监狱为例对暂予监外执行只有涉及三类犯罪才举行听证。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故提裁前公示或提前公示的内容应进行详细的公示,具体包括:对罪犯基本情况、犯罪判刑情况、证明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社区调查评估等情况以及证明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三种情形的病残孕检等证明材料。信息公开有赖于信息公开主体的公开积极性,相对人缺乏信息公开的救济致使信息公开大打折,民众的知情权易受到侵害。根据司法公开的精神,公开相对人拥有知情权,信息公开是法院、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直到2013年9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率先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打破了长期以来暂予监外执行在封闭空间内运行的状态。有的法院则将罪犯的基本情况、犯罪判刑情况、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事由进行简要说明并附上相关材料的照片作为公示内容,如湖南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谷明庄暂予监外执行案。
上文已经对立案公示和裁前公示做出了必要的说明。对于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纠正意见,相应的机关必须尽快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出台,结束了暂予监外执行规范零散、不系统的状态,从此暂予监外执行进入了统一、系统化、规范化的阶段。如果没有程序规范,权力的行使就容易陷入随意状态。
[12]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开听证活动,如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等, 从收集的资料发现,大多数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举行公开听证的做法,均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从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公开的内容来看,存在公开内容过于简单抽象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监狱提前公示的内容过于简单。最后,狱务公开的方式从传统的采取公告栏公示发展到广播、电视、新闻发布等现代方式与传统方式并举,增强了狱务公开的操作性,同时也为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提供了公开的平台。从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网立案公示的情况看,2014年至2015年8月,法院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244起,全国已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法院在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后,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立案公示,然而实际的做法各不相同: 有直接将被告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或公安机关的提请建议作为公示内容的,如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通过查看两机关公布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文书内容,发现就法院网上公示的决定文书而言,大部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文书详细说明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所涉罪名、被判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仅有部分省市的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理由只做抽象的说明。就立案公示而言,立案公示处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受理的初级阶段,尚未对案件进行具体审查,因此,可对公示的内容做抽象的说明即将罪犯的基本情况、所涉罪名及犯罪判刑情况、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进行简要说明作为公示内容即可。
为了做到保障犯罪分子合法权利和保护公众安全之间的平衡,必须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公开。这种信息公开的权力型做法显然是与司法公开精神相违背的。
根据数据显示,无论是法院还是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文书网上公示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展开。信息需要依靠信息平台才能将信息传播出去。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自然不能危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示的内容除了裁前公示所列内容,证明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的材料之外,还必须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而罪犯尚未交付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由于直到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后,人民法院行使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规定、运行的制度并不包含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内容,如2007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9条[5]规定以及200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1条[6]所规定的听证制度,但条文内容的精神足可以为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听证提供法理的依据。
最后,公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接受监管改造的信息。有的法院则直接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作为立案公示内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罪犯段向鹏暂予监外执行案。
(一)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 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涉及到权力行使的效率及透明程度、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满足程度、罪犯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二是要将信息公开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第三,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不及时。对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的合理界定,必须对原则和例外上都加以界定,既要让权力行使透明化,又要保护罪犯隐私和保证效率。
文章发布:2025-04-05 07:40:47
本文链接: http://iwtpz.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wbv/67.html
评论列表
加之,《保密法》存在所规定的保密范围较为原则宽泛、定密级别较低等实际情况,导致《保密法》在实施中弹性较大,易被某些行政机关借《保密法》规避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索嘎